【广东2019判例】高速入口禁摩标志须遵守,违反即罚款200扣3分!
裁判要旨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七十八条对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禁止性行为和速度进行了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摩托车可以在任何高速公路上行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禁止摩托车进入的交通标志在未被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为设置不合理的情形下,对摩托车驾驶人具有拘束力,故对于赖永生的前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大广高速公路(G45)从化收费站路口及派街高速街口收费站路口及入口附近均设置了交通标志牌,交通标志牌上显示,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2018年6月17日下午,赖永生驾驶粤F×××××号二轮摩托车从广州市从化街口高速入口进入大广高速公路,并沿高速公路北行至新丰马头服务区停车加油时,被韶关交警高速四大队执勤交警发现,交警告知赖永生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摩托车属于违法行为并将其带离高速公路,尔后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赖永生,赖永生进行申辩,其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执勤交警听取赖永生的申辩意见后,认为其提出的申辩意见依法不能成立,遂填写了编号为No.4402931000006817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记录“被处罚人于2018年6月17日18时05分在G45高速3263KM处实施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代码1344)。”处罚的依据,执勤交警勾选并填写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八条,处罚的决定,勾选了罚款并填写200元。
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所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依据》表格中,序号“117”一栏显示,代码“1344”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为“《法》第38条、第90条、《省条例》第59条第1款第13项”,记分分值为“3”,罚款标准为“200元”,在该表格末尾处备注栏内注明“《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条例》是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在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末尾注明“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3分”。
赖永生在该决定书被处罚人处签名后,韶关交警高速四大队将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送达赖永生。赖永生认为,韶关交警高速四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在法定起诉期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标志、标线必须清晰、准确、易于识别。重要的通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明确了车辆应当依照包括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的交通标志通行。
根据涉案证据及赖永生认可事实,可以确认赖永生未按高速公路入口处的禁入交通信号,驾驶摩托车进入大广高速公路行驶的行为,证据确凿。
至于赖永生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两轮摩托车可以在高速公路行驶。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七十八条对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禁止性行为和速度进行了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摩托车可以在任何高速公路上行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禁止摩托车进入的交通标志在未被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为设置不合理的情形下,对摩托车驾驶人具有拘束力,故对于赖永生的前述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赖永生对韶关交警高速四大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提出异议,认为韶关交警高速四大队只是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却并未说明作出处罚200元的法律依据。对此,韶关交警高速四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实只勾选并填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但该决定书上也已经载明了赖永生的违法代码为1344,而决定书所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依据》表格内对于违法代码为1344的违法行为载明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并且列明了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为“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内容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内容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所附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依据》表格作为该处罚决定书的一部分,被处罚人根据交警所填写的违法行为代码可以找到对应的处罚依据,故可以认为韶关交警高速四大队在处罚决定书中已经告知了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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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赖永生于本案主张的撤销韶关交警高速四大队对其作出的记3分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并未将记分制度视为行政处罚,而且记分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故韶关交警高速四大队根据前述规定对赖永生驾驶证记3分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韶关交警高速四大队于2018年6月17日对赖永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赖永生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赖永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也不得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通行。其他限制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两轮摩托车不属于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其在高速公路行驶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禁令标志的情形。
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在交通道路上设置禁令标志,并对违反禁令标志的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但作出行政处罚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应当证明被处罚人存在违反禁令标志的行为,否则该行政处罚就属于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本案韶关交警高速四大队没有提交任何证明赖永生从从化高速入口进入高速公路以及赖永生在其他地方存在的违反禁令标志行为的证据,也无法提交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禁止摩托车驶入韶关市新丰大广高速的相关规定。况且,赖永生驾驶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沿途并没有设置禁止两轮摩托车行驶的禁令标志。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二、依法撤销韶关交警高速四大队2018年6月1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对赖永生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三、依法撤销2018年6月17日韶关交警高速四大队对赖永生作出的计分3分的行政行为决定。四、上诉费用由韶关交警高速四大队负担。
被上诉人韶关交警高速四大队辩称,赖永生的上诉理由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其驾驶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不违法依法无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作出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摩托车可以在任何高速公路行驶。
本案道路经营管理者根据相关规定,已在赖永生进入的高速公路入口设立禁止摩托车驶入标志,对所有摩托车驾驶人都具有约束力。可见赖永生认为摩托车可以驶入高速通行,存在着法律理解偏差,故韶关交警高速四大队按照道路管理经营者依法设立的禁行标志对赖永生进行处罚合法。请求驳回赖永生的上诉。
本院认为,韶关交警高速四大队作出的No.440293100000681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标志、标线必须清晰、准确、易于识别。重要的通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明确了交通标志属于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高速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国家标准,结合交通状况、路网结构、沿线设施等实际状况设置,高速公路经营者设置禁止摩托车驶入标志,具有法律依据,且并未被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为设置交通标志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上述规定仅是对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的通行速度作出限制,不能理解为该条规定摩托车可以在任何高速公路上行驶。
本案中,韶关交警高速四大队查明了赖永生无视高速公路入口处的禁令标志,驾驶摩托车进入封闭的高速公路行驶,其所实施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韶关交警高速四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赖永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赖永生违法行为作出记3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赖永生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赖永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9)粤02行终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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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Ma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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